武汉市鼓励外商投资有相关鼓励政策,共有10条,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看完之后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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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落户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实缴部分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2-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分别按照6%、3%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分别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500万元。
第二条 总部奖励
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对于影响力大、规模大的总部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的奖励支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四条 场地支持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达到一定面积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国际社会组织在我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办事)机构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高管与员工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按照人民币300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员工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商投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年。
第六条 研发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工作,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贷款贴息
外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连续3年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贡献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国际连锁商超、卖场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大型商超、卖场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有关说明
(一)若支持对象同一支持事项符合我区发布的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落户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同时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原则不再享受“场地补贴”,反之亦然。购买场地补贴与租赁场地补贴,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购买场地补贴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若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原则上只能申报《实施意见》的“研发奖励”,不得申报区级其他政策中的研发奖励。
已享受“总部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反之亦然。
发展贡献奖励涉及现代服务业的不含批发业。
(二)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协议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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