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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申请条件流程
各市(州)科技局从已认定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遴选,推荐服务县域农业产业成效显著的星创天地参与申报。原则上每个市(州)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
(1)申报条件
申报的星创天地需具备《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省级星创天地七项基本条件,已经备案为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不再重复申报省级星创天地。
(2)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申报书》,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加盖好相应公章之后,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输入办理事项-省级星创天地备案-在线办理,按要求上传申报书附件,并进行提交。推荐单位登录“湖北科技一网通业务系统”-业务办理-业务受理,选择“网厅件”进行受理操作。市(州)科技局汇总本地区星创天地申报情况,将《湖北省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推荐函报送至省科技厅。
(3)有关要求
网上申报时间:各推荐单位完成网上受理,各市州科技局将备案推荐函、汇总表、市级备案认定通知电子版(推荐函、市(州)级星创天地认定通知为扫描PDF文件,推荐汇总表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
湖北省星创天地绩效评价工作
为优化科技营商环境,减少星创天地主体负担,年度绩效评价采取绩效监测的方式进行。主要从星创天地运营和发展情况、积聚创新创业人才情况、创业培育孵化情况、创业人才培训及金融服务情况、产出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1)评价对象
已备案的省级以上星创天地。
(2)评价方式
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填写《绩效评价基本信息表》(附件3)。各市(州)科技局组织对《绩效评价基本信息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给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意见,其中推荐“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省级星创天地总数的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一是运营主体已注销;二是运营主体不符合星创天地建设条件7项基本要求(详见《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三是星创天地不具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四是星创天地连续三年没有新入驻企业、团队;五是运营主体主动提出退出备案;六是非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提供《绩效评价基本信息表》。
(3)评价结果运用
省科技厅根据市(州)科技局的评价档次建议及绩效情况综合评判,确定最终评价等次。对评价为“优秀”的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星创天地。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星创天地,视情给予一年整改期或直接退出备案管理。
(4)有关要求
请各星创天地运营主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报数据、编写绩效评价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将相关责任主体计入信用档案,并直接退出备案。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 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申报备案省级星创天地,原则上从已经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星创天地或运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湖北省内注册满一年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依托单位不少于1家。
(四)具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可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其中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可供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五)具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队伍和5人以上的创业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3家,且成功孵化企业不少于1家。
(七)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业活动,创业教育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培训,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等,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
第八条省科技厅定期集中受理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申报程序包括: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已认定为市(州)级星创天地的运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准备备案申报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予以推荐。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和考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择优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九条省科技厅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已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全部纳入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范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典型模式与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条考核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省级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评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
(二)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对照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备案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非客观原因不按时提供绩效考评材料的。
(二)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星创天地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域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县(市、区)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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