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有关内容如下,包含建设条件、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看完之后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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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条件
在新洲区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生产基地位于本区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农业经营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新招商引资企业), 示范农民合作社及示范家庭农场。
二、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目标
扶持市场主体≥1个,不超过5个。
三、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应符合《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0号)要求。结合新洲区特色产业发展的短板弱项,聚焦特色种养殖业,特色农产品加工、智慧农业等乡村发展、乡村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搭建多种形式的“三农”服务平台,探索区域特色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
四、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奖补标准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奖补资金比例上限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5%,其中单个农业企业财政奖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经营主体是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单个主体财政奖补额度不超过50万元。已纳入或已享受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扶持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奖补。
五、武汉市新洲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材料
1、提交《新洲区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2、项目实施方案(新洲区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
3、项目审核表(见附件3)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1月)。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区 门的沟通,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短板弱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奖补措施、申报验收程序、资金管理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经局 组会研究同意,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确保项目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二)项目申报(2023年2月)。由街镇组织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的通知》要求的业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核表。
(三)项目评审(2023年2月)。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审小组,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评审、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方式,择优确定拟实施主体,拟立项项目,并在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本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四)项目建设(2023年3月至5月)。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确定的建设内容开始建设,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加强日常技术指导服务,督促业主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完善资料台账,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五)项目验收(2023年6-7月)。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所在街镇及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农业农村局组织专班(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及时开展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依程序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六)项目总结(2023年8月)。区农业农村局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撰写项目建设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等,并于8月底前将相关绩效自评结果等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牵头,局监察室、计财科、发展规划科、法规科和相关街镇(处)等为成员的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进度,日常技术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责任,扎实做好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并发挥项目持续示范效应。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四)加强绩效考核。项目实施主体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项目示范效应。实施过程中,要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作开展绩效考评,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指标,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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