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武汉市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补贴申请步骤、流程及申报材料说明等内容,需要咨询申请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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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按照武政规〔2021〕16号文(政策措施)落实我区 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
1.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落户奖励, 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奖励资金分 2 年兑现。
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 3 年每年按照租金的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或者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1.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2 年内增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 2 年内,在经开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 10 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 3 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 50%,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连续 3 年获得 500 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 500 万元。
2.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
1.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 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2.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纳入经开区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按照区人才政策可统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3.服务保障。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区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市、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
(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
1.通关便利支持。积极配合市职能部门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 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2.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武汉市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步骤流程
按照武政规〔2021〕16号、武发改规〔2022〕2号文件规定,申请企业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区发改局提交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审查、市级复核、公示公告等程序,由市政府最终审定后,即可进行认定。
武汉市经开区总部企业认定材料
申请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提交申报资料的扫描电子版,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
(一)《武汉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
(二)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见附件2,加盖公章)。(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四)申请企业公司章程、法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还需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母公司为境外企业的提供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母公司近三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证明材料,或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及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3个及以上的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等)、企业出资人信息(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文件或商务部门备案证),申请企业可自行确定计算年度营业收入的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名单,此名单将作为总部企业认定及政策兑现的基础,原则上不再变更(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汉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除外)。(复印件)
(九)申请企业出具的企业在汉经营有关情况承诺函和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4,加盖公章)。(原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相关说明
(一)申请企业所属行业原则上以申请企业所属的统计门类为准。申请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在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纳入我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总和。
(二)地方财政贡献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上一年度在本市纳税总额计入我市、区两级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等纳税总额1/3左右的比例,进行自我评估地方财政贡献规模,具体数值以税务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三)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性质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处原则上不能作为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
(四)一个企业集团在武汉有多家企业的,企业间属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原则上由级别最高的企业进行申报;企业间业务相对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间不进行合并报表,授权管理的企业无交叉重复,原则上可分别进行申报。
(六)申请企业在其企业集团内部体系下有多个层级的,申请企业作为一级公司,由其作为股东控股的公司为二级公司,由该二级公司控股的公司即相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被称为该企业的“三级公司”。
(七)武汉市域外的“三级公司”原则上可作为申请企业的下属企业,列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分支机构名单;武汉市域内的“三级公司”相关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可一并纳入申请企业计算。三级以下企业不再作为申请企业的分支机构,计入申请企业在武汉市以外的分支机构数量,或者计入申请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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