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联合印发的《选派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鄂经信科技〔2020〕73号)和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副总”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通知》(鄂经信科技函〔2023〕18号)要求,启动2023年“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市人才工作局会同市经信局,面向全市开展征集企业技术创新难题和“科技副总”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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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重点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量子信息、软件与信息安全、人工智能与类脑科学、大数据和现代种业等产业,我市将推荐上报80名以上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选派来源和资格条件
“科技副总”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派。具备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45周岁以下,职称副高级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等资格条件。尚在服务期内的“科技副总”不得申报。
三、服务时间和工作方式
“科技副总”每批服务期为2年。选派人员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兼职服务企业,原则上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服务期内省财政将给予每名“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
四、选派程序和工作安排
(一)征集企业需求。各区(开发区)要围绕五大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种业,突出制造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兼顾农业现代种业优势特色企业,组织征集企业技术创新难题和“科技副总”需求,主要是企业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攻关和质量工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瓶颈,影响和制约企业和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和共性技术问题,报市经信局汇总上报省经信厅。(3月10日前完成)
(二)推荐专家人选。省经信厅在对各地企业需求进行甄别基础上,确定纳入省级活动的需求清单,并推送至相关高校院所,商请推荐专家人选。专家所在单位综合考虑企业需求和人才专长,研究推荐专家人选。(3月31日前完成)
(三)供需方对接确认。省经信厅将高校院所推荐的专家有关情况点对点向地方和企业反馈,由地方、企业与专家进一步沟通对接,确认匹配契合度和合作意向,已选派过“科技副总”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4月10日前完成)
(四)确定选派人选。省经信厅根据各地征集需求数量占全省征集需求总量的比例,确定各地选派“科技副总”的名额,指导各地明确企业和选派专家匹配名单后报送,省经信厅会同省委人才办审定后,联合印发选派名单。(4月25日前完成)
(五)人选到岗履职。市经信局与省经信厅一道,指导各区(开发区)组织企业与专家合作签约,督促企业联系专家到岗履职,“科技副总”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6月30日前完成)
(六)做好跟踪服务。市经信局积极对接省经信厅,指导各区(开发区)做好“科技副总”到岗服务的衔接和配套支持工作,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科技副总”联系,充分发挥“科技副总”作用,及时跟踪了解服务情况,实行双月调度和双月报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相关信息。
五、支持措施
(一)经费支持。服务期内给予每名“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按年度、分两次拨付至“科技副总”个人账户)。
(二)评价引导。选派人员的人事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选派人员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派出单位晋职、职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激励。选派人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为地方引进和举荐急需紧缺人才,可申领地方奖励;允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对服务成效显著的专家进行宣传推介,并适时通报表扬。
六、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企业创新难题需求征集和“科技副总”需求征集基础工作,指导企业找准问题、明确要求、提准需求。
(二)注重质量。请各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区重点领域和产业特色,重点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推荐,做到好中选优。
(三)树立典型。各区(开发区)要加强活动宣传谋划,及时发掘优秀典型,通过媒体、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典型,营造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认真填写《2023年企业“科技副总”需求与技术创新难题信息表》,初核汇总报区组织部门备案后,于3月10日17:30前,将推荐函及《2023年企业“科技副总”选派需求汇总表》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经信局数字经济处(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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