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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激发软件企业研发以及用户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积极性,根据《武汉市加快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其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产品质量可满足行业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发布销售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软件产品,不包括研制单位开发仅限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
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认定,拟(修)订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当地首版次软件产品及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章 武汉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第四条 必备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和软件产品,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二)知识产权。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功能性能。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四)产品研发。申请对象用于该软件产品的研发投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五)市场应用。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对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须取得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
(六)其他。尚未获得任何省级(含)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第五条 认定范围。对以下软件产品予以认定。包括∶(一)基础软件
1、操作系统。桌面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络操作系统、云操作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物联网(车联网)操作系统、安全操作系统等。
2、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关系型数据库、键值存储数据库、列存储数据库、面向文档数据库、图形数据库、实时数据库、内存数据库等。
3、中间件。终端仿真/屏幕转换中间件、数据访问中间件、远程过程调用中间件、消息中间件、交易中间件、对象中间件等。
4、通用办公软件。满足办公需要的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演示文稿等桌面办公系统,包括版式软件、流式软件等。
5、开发支撑软件。虚拟测试软件和软件开发、编译、图形图像处理及企业研发、设计中的通用工具软件。
(二)工业软件
1、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虚拟仿真系统、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建筑信息模型(BIM)、产品数据管理(PDM)软件。
2、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
3、业务管理类工业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R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营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
(三)嵌入式软件
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生物医疗设备嵌入式系统、可穿戴智能装备嵌入式系统、服务类机器人控制系统、无人机控制与机载系统、其它嵌入式软件。
(四)新兴技术软件(含平台软件)
1、大数据。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大数据软件
2、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软件、云管理软件、虚拟化软件、云原生技术软件。
3、区块链。区块链底层技术平台、区块链服务平台。4、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数字李生软件。5、人工智能。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
6、物联网(车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平台软件。(五)信息安全软件
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可信计算、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软件。
(六)信创软件
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面向 政机关、金融、能源、制造、交通、建筑、广电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
第三章 武汉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流程
第六条 组织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由市经信局发布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经各区经信部门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
第七条 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进行评审,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两步实施。
(一)资料审查。专家对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者进入下一环节。
(二)实地核查。专家对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研发情况和应用实效进行实地核查评估。
专家综合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推荐名单。
第八条 社会公示。由市经信局对通过评审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 名单发布。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由市经信局发布,并颁发相应证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武汉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单位,将撤销认定,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经信局各类支持资金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武汉市首版次软件产品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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