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基金!2023年武汉市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孙玉慧 / 2023-03-21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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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武汉市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其中包括组织架构投资运作等,看完之后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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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规范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4号)、《关于促进洪山区创投风投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洪政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包括扩容升级后的洪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母基金,其目的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优势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母基金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资金;

(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

(三)母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

(四)母基金非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母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首期规模10亿元。其中区财政资金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母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到资。

第五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六条 母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母基金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为洪山区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洪山母基金理事会”),洪山母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科技和金融的副区长以及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开发区、区国资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理事长。

第八条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母基金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以及预算安排:

(二)审定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内部委员人选名单以及外部委员专家库;

(三)核准母基金拟参股基金或项目,对母基金实施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

(四)审定母基金的退出、收益分配等方案;

(五)按照相关程序审议母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让利方案;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办公,承办理事会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制定母基金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二)负责设立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内部委员人选以及外部委员专家库;

(三)组织开展母基金考核评价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四)组织召开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会议;

(五)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武汉市洪山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科投公司”)履行区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母基金的权利,承担母基金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一)拟订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提请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审定;

(二)对母基金托管银行进行监管,监督母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母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母基金的协议或章程,对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向洪山母基金理事会或其成员单位报送相关重大事项;

(四)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武汉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母基金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规范的母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基金、项目储备库,遴选市场化子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直投项目,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方案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

(三)落实已核准项目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四)定期提交母基金运行情况报告、托管报告,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负责收集研究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行业研究,谋划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布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六)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母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区科投公司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不少于2名社会专家(1名法律专家、1名行业专家),主要负责母基金参与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评审。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派1 名理事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会议,监督母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及直投项目拟投资的产业领域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五)与申报项目无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区科投公司在托管银行设立母基金托管专户,并报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母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发起设立或增资市场化子基金、母基金,由子(母)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根据洪山区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需要,出资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

第十六条 母基金管理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母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申请机构或者项目主体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择优遴选拟参股基金或项目予以立项。

(二)尽职调查。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独立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参股基金或项目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评审。区科投公司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参股基金或项目的投资建议和尽职调查报告等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原则上投资评审程序履行完毕后10 个工作日内,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评审通过的拟参股基金或项目进行核准,审核拟参股基金或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区域产业导向匹配度、资金规模适配性等。

(五)社会公示。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将核准通过的拟参股基金(直投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公示)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子(母)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过去3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成功投资退出案例;

(三)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激励制度和跟投机制;管理多只基金的,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隔离机制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五)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第十八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成功投资退出案例;

(三)专项基金应有明确的在我区落地的产业项目,项目应符合洪山区产业导向;

(四)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善的团队激励制度和跟投机制;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六)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九条 母基金参与的直投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洪山区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及科技创新领域,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市场前景;

(二)注册、纳税及统计在洪山区,或在洪山区落地产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拟合作子基金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在单个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在其他类别单个子(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不能成为参股设立的子(母)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母)基金总规模的20%。

单个直投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母基金实缴规模的20%,母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被投项目注册资本的30%,且不得成为被投项目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原则上需在洪山区注册、纳税及统计。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母)基金管理机构,可适当放宽母基金出资规模上限和注册地的申报要求:

(一)子(母)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优秀的产业背景和经验,在特定领域、细分行业有出色投资记录且全国行业排名前50名(具体参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

(二)子(母)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5年以上,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具有5个以上成功投资退出案例,管理团队过往管理基金具有良好的退出收益。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基金投资洪山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 倍,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投资洪山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一)子基金直接投向洪山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于有效投资期内迁入洪山区或者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迁入企业或者新设企业的新增实际投资额计算;

(三)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资期内,直接投向洪山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四)对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资期内,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 计算;

(五)子基金管理团队于有效投资期内,引进非洪山区法人企业落地洪山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以迁入企业或者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六)子基金以各种形式支持非洪山区企业收购洪山区企业,且承诺收购后注册、纳税及统计不迁出洪山区的,则被收购企业在有效投资期内的新增投资额,计入在洪山区投资规模;

(七)经洪山母基金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子基金以及市场化母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母基金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区科投公司与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母基金的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参与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对母基金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参与子(母)基金、专项基金、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母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返投目标的,鼓励母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三十条 母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直投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原则上不再重复投资(经洪山母基金理事会批准用于留存滚动出资的政府出资部分除外)。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对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的社会出资人或受托管理机构进行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方案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审定。原则上,母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在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取得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当期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一年期LPR”,的部分可以让利,对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的返还比例不得超过30%,其他基金不得超过20%。母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章程)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以及直投项目承担有限责任。其中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各出资方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提前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出资时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母)基金、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母)基金、专项基金方案确认(以洪山母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为准)后超过6个月(含),仍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完成工商设立手续后超过3个月(含),其他出资人均未按合伙协议(章程)规定进行实缴出资的。

(三)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在母基金出资到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含),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

(四)子(母)基金、专项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应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资金来源、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分类考核机制。区国资监管局、区财政局定期对母基金政策效果、社会资金放大规模、经济效益及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母基金容错激励机制,母基金对于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应综合其区域经济贡献,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对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追究责任,投资亏损依法依规予以据实核销。相关部门在对母基金进行监管时,应以母基金总体绩效评价为重点,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或违反相关廉政规定等对母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洪山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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