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条件、流程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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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发挥先进标准对增强质量竞争优势的引领作用,建立完善“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先进性,是指标准的关键性指标对标国际先进、达到国内一流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
对标国际先进,是指关键性指标优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达到国际行业标杆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是指关键性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达到国内行业标杆水平;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是指关键性指标在评价时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评价达到国际、国内行业标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性评价,是指“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的,对申报认定“湖北精品”的产品、服务和工程所执行的标准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结果公开等工作。“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先进性评价的标准应有效实施3个月以上,其中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对照本办法提交《“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表》(见附件1-1)及相关材料,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第三章 组织评价
第七条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产品、服务和工程类别组织制定评价细则,细则应包含产品、服务和工程的关键性指标确定程序、关键性指标值、先进性判定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价细则进行评审。
第八条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组织业内专家,严格按照评价细则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活动。
第九条 评价结论为“先进”的,“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出具《“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经公示后,作为“湖北精品”认定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记录评价过程,留存评价资料。
第十一条 评价报告有效期为3年,市场主体应当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复审,复审评价结论为“先进”的,由“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重新出具评价报告。
复审评价结论为“未达到先进性要求”的,由“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由“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并执行保密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行业质量发展水平,持续推动标准提档升级,其关键性指标先进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标准,重新申请“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确保执行标准始终保持先进。
弄虚作假获得先进性评价的,由“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收回评价报告,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应当对获得“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标准先进性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举报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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