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市新洲区电子商务申报奖励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武汉市新洲区的电商企业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可免费项目规划一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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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连接线上线下、衔接供需两端,引领消费升级,赋能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培育商贸经济新动能方面重要作用,扩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果,助力新洲加快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示范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和缴纳社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企业、机构)及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教育培训等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区商务局是我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税务、财政、文旅、农业农村、交通、人社、供销、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工作。
第四条区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培育资质认证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2022年7月5日以后,完善产品线上销售所必备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检测
报告》等相关资质的办理费用,按照50%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取得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取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已享受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同类政策的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网店及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区内实体企业积极开设网上商店。对2022年7
月5日以后,在国际国内知名网上平台新开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网店,一次性补贴50%的平台服务费用,单个企业网店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创建电商展示店。对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电商实体网店,按要求升级改造为电商展示店的,经验收合格后,按6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跨境电商展示店按照《新洲区促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鼓励支持线上销售。对线上交易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线上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对单品在网上平台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销售总额奖励与单品销售额奖
励政策重叠时,企业享受最高扶持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四章网络销售平台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企业积极打造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对2022年7月5日以后新建(含自建、合建)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引进知名品牌平台,对正常运营三年以上的第三方电商网络销售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五章直播电商和网红经济扶持政策
第十条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主体建设网络直播间。对2022年7月5日以后开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运营主体,直播间设施设备购置费用按每个直播间0.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运营主体年设备补贴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经区商务局备案认可,直播推介具有新洲特色和代表性的产品,或利用直播平台开展区域特色网络促销活动,对单次活动期间电商流量达到5万人次以上且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直播推广营销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机构)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网红孵化基地。经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网红孵化基地,对面积1000㎡以上2000㎡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面积2000㎡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奖励网红打卡点。积极引导综合商业体、景区、特色民宿、美丽乡村等培育网红打卡点,开展“网红探店”“网红景点”等活动,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与新洲地标优品产品销售有机组合。根据人员规模、互动效应、消费金额,每年度由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红打卡活动进行评审,对表现突出的前5家企业给予2—4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六章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区内、国内(新洲区以外)、国外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0.2万元、1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电商培训。对经区商务局备案认可,以新洲辖区内各类电商从业人员为对象,学员达30人及以上,培训学时达16课时及以上的培训活动举办单位,凭活动方案、影像资料、学员花名册及身份证明、教学内容、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证明资料,按15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贴。每期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七章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鼓励扶持物流(快递)做大做强。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除外)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项目,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支持电商企业投资和升级改造设备设施。对投资电商设备设施30万元以上,且线上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运营主体,按照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鼓励物流快递企业服务电商销售,构建区街村三级快递网络,推动物流快递网络整合。支持各物流快递企业开展联收联投、收投服务合作,推进集约化配送,降低物流成本。对在5个以上街镇建设物流快递分拨站,同时在30个以上村(社区)设物流快递分拨点的区级电商物流分拨中心,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按6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奖励,单个企业最多可享受3年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冷链中心。对冷库体积450立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达150万元以上的冷链及配送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按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强化新洲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在提供政策咨询、升级公共服务、培育市场主体、推广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职能,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5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章电商聚集区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鼓励电子商务聚集发展。对经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入驻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线上年销售额达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时,跨境电商平台和入驻平台企业可享受省、市、区跨境电商和外贸进出口政策,但与本政策重叠的部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同类项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扶持对象资格,对奖补项目进行验收,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落实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市奖励资金支持。本政策与省、市、区级其他同类型政策重叠时,企业享受最高扶持奖励,不重复申领。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大型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平台、物流〈快递〉企业投资和升级改造设备设施奖励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年内因发生偷税、侵权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因虚开网店、虚假交易、虚假资料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我区主要产业项目发展和线上推广,拓宽销售渠道,对产销规模大、链接群众较广的企业和对我区主要产业发展、就业带动较大的企业,根据线上营销实际情况在政策扶持上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考核验收办法和相关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细则。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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