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等有关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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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武汉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武政办〔2022〕135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使用发展资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给予一定资助和补贴。涉及的知识产权具有多个权利人的,支持对象为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等。
第六条 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七条 发展资金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补贴项目两类,资助项目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的方式,约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部分财政资金,待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补贴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信息公开、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审定及资金拨付等,并组织对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九条 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廉政建设,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按约定接受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一)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聚焦我市“965”重点产业,通过项目管理的方式,以企业、高校院所为主体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资助。
(二)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新认定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三)实施中国专利奖补贴。获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每项补贴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奖补贴。获得本省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商标赛事或地理标志赛事活动金奖等次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银奖等次的单位每家补贴5万元。
(五)实施地理标志项目补贴。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牵头申报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给予10万元补贴。对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的牵头单位给予3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实施专利转移转化项目补贴。对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单位,根据其新列入实施清单的专利数量,按照每件发明专利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转让、许可达到5件及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每增加1件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向本地企业转让、许可发明专利,年度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及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补贴,新获批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
(三)实施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融合工程补贴。对主持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标准给予20万元补贴。对主导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及再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补贴。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的单位,依规给予补贴。
(四)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资助。鼓励各区(园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按照“区(园区)一产业一导航”的原则,布局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择优对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
(五)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工程资助。依托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单位,对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重点企业需求,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择优给予每项40万元资助。
(六)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设立财政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本息损失进行补偿。对于按期还清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按照其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下限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补贴。对我市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发行人补贴,单个发行人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超过实际发行费用。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年度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年度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筹建和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培育和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新入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鉴定机构,给予20万元补贴。
(二)实施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补贴。对依规设立的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连续2年综合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贴、良好或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两年内不重复补贴。
(三)实施知识产权维权补贴。对我市“965”重点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维权胜诉后经评定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万元补贴。
(四)实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建设资助。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等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服务,每家资助20万元。
(五)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贴。对我市依规设立的各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等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成功结案数10件以上,每件补贴500元。同一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实施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补贴。对依规设立的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贴、良好或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两年内不重复补贴。
(二)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资助。每年遴选一批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维权服务、商标及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服务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每家资助20万元。
(三)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引进补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境外知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境内知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在汉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四)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拟)上市企业项目资助。依托专业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筛选评价、核心专利布局、风险预判和应对、维权援助等服务,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给予相应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五)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资助。鼓励各区以服务区域企业需求为导向,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手段,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各区根据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目标和资金需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开展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夯实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一)实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补贴。在汉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学院,且具备完整人才培养体系,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每校一次性补贴50万元。在汉高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或知识产权硕博学位授权点,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二)实施知识产权实务教育资助。依托高校知识产权学院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实务教育,为全市企业培养、储备一批懂管理、知保护、擅运营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对年度培养人数不少于100人的知识产权实务教育项目,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三)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补贴。新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学校认定的,每校补贴10万元。新获得湖北省或武汉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学校认定的,示范学校每校补贴10万元、试点学校每校补贴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学校获不同级别认定的,以最高认定为准,不重复补贴。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资助。依托高校院所、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及保护机制研究,择优给予每项5万元资助。
(五)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对国家、省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知识产权项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及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开展的知识产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确定当年实施项目类别并编制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支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五年内有承担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三)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
(四)其他不符合支持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要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置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按年度提交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项目,追回已获得资助或补贴经费,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或补贴,并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
第二十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申报根据预算总额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本办法所规定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市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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