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解读如下,有想要认定成为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疑问的欢迎致电咨询,也可免费项目规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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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价、监督等行为。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建设的科研开发实体;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集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打造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构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与省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基地的协同联动,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完成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省级和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省级和行业研究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为: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遴选择优认定;
(三)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和中央驻川单位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领域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配合科技厅做好工程中心质量建设、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保障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促进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省级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工程、重点行业、重点产业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科技厅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点产业发展等,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坚持“优化布局、注重实效”原则,明确工程中心申报具体要求、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原则上申报工作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申报单位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要科研场地设在四川省内,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研发投入。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依托单位近三年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
(三)具有相对独立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依托单位独立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队伍,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依托单位拥有30人以上研发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60%、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依托单位自有专职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科研诚信问题;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申请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参考“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组建报告提纲”编制。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报方案及相关申报文件汇总报送科技厅。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非独立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中心,应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边界清晰,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四条 科技厅对各主管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根据评审结果,组织专家对有关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复核。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报厅务会审定后,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经科技厅认定的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四川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ichua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五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运行执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工程中心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同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专家组成的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支持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运行评价制度。科技厅定期发布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评价通知,明确工程中心评价具体要求,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新认定工程中心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报告》《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单位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科技厅;
(三)数据核查。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按照《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自评报告》《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四)科技厅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通过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与工程中心科技创新相关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项目申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支持范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科技厅的有关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工程中心正常运行的,由工程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审查备案:
(一)工程中心法人或负责人变更;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变更;
(三)工程中心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更。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建设功能和目标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科技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工程中心应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审查备案:
(一)主要骨干技术人员离职,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依托单位或工程中心发生重大变化,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不报送考核评估材料的;
(二)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考核评估中发生严重科研诚信问题或科技伦理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八)依托单位提出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应予取消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高〔2021〕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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