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绿色发展贷申报对象、条件、支持方式等内容如下,十堰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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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十堰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助力“国家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精准投向绿色低碳领域,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激发市场主体绿色发展动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号)、《十堰市绿色项目贷款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十金办发〔2022〕14号)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经信 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的《湖北 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 南(试行)》(武银〔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和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发展贷”,是通过市级财政统筹安 排设立“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10倍放大规模,由企业申请、 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 保集团”)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 “绿色发展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
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申报有
入库绿色项目的企业或入库绿色企业。
入库绿色项目和入库绿色企业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2019年版)》规定,纳入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的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绿色 项目和绿色企业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 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6大产业及我市“四优”产业中的绿色食品饮料产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农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二)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林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三)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四)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
(五)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六)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七)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八)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九)入库绿色项目(企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十)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入库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
(十一)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
(十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十三)符合市担保集团担保条件。
(十四)符合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融资用途。用于支持入库绿色项目的企业和绿色企
业投入绿色项目或投入绿色项目后造成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第七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绿色项目投入、经营规模、 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财政按照贷 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市担保集团实行阶梯费率收取 担保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年化0.1%;单笔 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担保费率年化0.2%。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 反担保方式。市担保集团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根 据企业的绿色项目投入、经营规模等,采取信用保证、不动产抵 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碳排放权质押等反担保方式及其组合。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绿色项目申报入 库,推荐有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企业填报的《十堰市“绿 色发展贷”推荐表》(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中农业企业由 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林业企业由市林业局推荐,制造业企业由市 经信局推荐,建筑业企业由市住建局推荐,批发、零售和住宿、 餐饮业企业由市商务局推荐,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业企业由市 交通运输局推荐,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业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推荐,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由市文旅局推荐。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十 堰市“绿色发展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 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绿色发展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市担保集团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市担保集 团申请,市担保集团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 一周内独立按程 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市担保集团可以 同步受理和调查。市担保集团审批通过后,在《十堰市"绿色发展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市担保 集团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市担保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等。
(五)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放至企业账户。
(六)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集中申 请贷款贴息,并填报《十堰市"绿色发展贷"贴息表》(附件2), 同时附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 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从“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七)补贴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在每年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 资料,包括《十堰市“绿色发展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 《借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担保费,经市财政局会同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给市担保集团。
(八)风险补偿。“绿色发展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市担保集团代偿的,按照“4321”或“4222”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4:3:2:1 或4:2:2:2的比例承担风险,市担保集团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再按 50%从“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市财政局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市担保集团从“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划转补偿款。
(九)追偿。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 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第四章 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连续3年每年统筹安排“绿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10倍放大“绿色发展贷”规模,用于风险 补偿、贷款贴息和补贴担保费,根据“绿色发展贷”的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贴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贴补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担保集团专项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绿色发展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局、市 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住建 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及相关参与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财政、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的目标。
第十四条 “绿色发展贷”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银行、市担保集团建立专人联系,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与修订,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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