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企业补贴!湖北十堰市大力促进稳岗就业申报奖励补贴合集

孙玉慧 / 2023-10-18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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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大力促进稳岗就业申报奖励补贴合集如下,十堰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咨询热线: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开展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积极培育荆楚工匠和市级建筑工匠,鼓励企业对获评市级以上建筑工匠称号的人员给予奖励。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评的限制性条件。培育建筑科技创新人才,对作出重大贡献、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现住建部门与人社部门的相应证书互通互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

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

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政府网年10月7日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优化职业培训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00-1000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对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1倍。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0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号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支持企业自主培训。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20%。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提升技能,对取得初级工(5级)、中级工(4级)、高级工(3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申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接各类技能培训,积极拓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承接的各类技能培训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对吸纳实习实训毕业生数量多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和开展校企合作成效好的职业院校,优先支持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评选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可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撑能力,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培训机构购置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支持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对在本地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就业的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为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按照中级工3000元/生、高级工5000元/生、预备技师6000元/生的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须与所聘岗位工种相匹配),给予其所在院校一次性培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3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5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强用工服务。培育发展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用工服务。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按规定给予"以训送工"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

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将个人创业者担保贷款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小微企业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万元,按规定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稳产。对主城区春节期间不停产(2023年1月21日-1月27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坚守岗位的生产一线员工,发放不低于500元/人的一次性稳岗留工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六个一批"送温暖慰问活动,走访慰问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劳模工匠、一线职工、防疫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号

加强用工服务。培育发展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用工服务。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按规定给予"以训送工"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等措施解决临时性补充用工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完善生活配套建设。加大产业园区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合理规划公共交通、餐饮、文化娱乐、商业零售等生活配套设施。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业根据需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湖北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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