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鄂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内容如下,鄂州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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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鄂州市科技强市发展战略,完善市级创新平台体系,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具备一定科研装备条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科学问题和科技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引领技术创新,带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培养省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进行布局建设,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科技型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鄂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2.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规则,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变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检查和评估;
4.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2、聘任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解决实际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审核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2024年鄂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应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在鄂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研究方向为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链。
(三)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1)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医院和其他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近三年应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市级(含)以上基础研究项目3项以上,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数量达到3篇以上,申请专利3项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2)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或者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近三年累计获得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清晰边界;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五)拥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固定研究人员应不少于15人,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副高级(含)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六)学术委员会由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
(七)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具备承担学术研究和科研任务的能力。
(八)依托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经费、人才、运行等方面提供持续保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发布申请通知,由依托单位填报《鄂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附件1),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院所、省级以上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第八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市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市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建期间,依托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实施进展情况。市科技局按照“成熟一项,批准一项”的原则,对达到第六条认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验收,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应用)基础研究专项,市重点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每年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科技局,凡涉及名称变更、理事会(管委会)重组、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成果均应署名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评估。每两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工作体系和科研条件、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同等条件下,市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1年期整改,1年后考核结果仍然为不合格,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五条 对申报或绩效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重点实验室,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格,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鄂州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统一命名为“XXX鄂州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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