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内容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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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湖北省重点引导项目, 主要由省地联动重点地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申报。只受理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按要求组织推荐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不受理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直接申报项目。
二、支持方向
(一)省市协同科技重点项目。引导和支持各市县围绕重点产 业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支持2023年度全省市县科 技创新综合考评优秀的市(州)、县(市、区)、进位明显的县(市、 区),以及国家级创新型县市。由各市州和有关扩权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单项资助额度100万元-2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不低于60%。
(二)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重点项目。支持全省高新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排名前100名 且在2022年评价中取得进位的国家高新区和2022年度全省省级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前12的高新区。由各高新区管委会商所在市州科技局组织申报,项目单项资助额度200万元,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不低于60%。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省市协同科技重点项目须由不少于2家(含)单位联合申报,且申报单位注册地不得在同一县(市、区),项目由牵头申报单位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2.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重点项目需由高新区内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申报,项目由牵头申报单位所在高新 区管委会推荐。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建有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创新平台,单位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前。2019年以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未通过、项目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
4.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单位总数不超过3个;申报书中应提供合作协议书,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研发任务,项目经费分配要与研发任务合理匹配。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以社保关系为准), 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应为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可放宽至1959年1月1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
3.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与项目需求领域相关,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能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
(三)限项规定。
1. 同一家企业本年度仅可承担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个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仅可承担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类、绩效考核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3.本通知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前,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提交验收申请且具备验收条件(须推荐单位和项目主管处室审核通过),暂不列入限项范围,若后续验收不通过,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四)其他事项。
1.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项目单位应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参与项目科研管理工作,按规定从项目“劳务费”科目据实列支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
2.支持开展科普活动。项目团队应开展与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科普活动,相关经费可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3.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诚信,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省级科技计划。不得填报涉密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按要求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诚信承诺书 (签字盖章)、申报书封面(盖单位公章)、申报书正文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PDF格式,大小控制在15M以内,专家评审以上传的电子申报书为准),提交成功将获得受理编号。新单位注册按照网站指引进行。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17:00。
(二)审核推荐。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扩权县(市、区) 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主体填报的内容进行在线审核推荐,签署审核意见,并以正式公函(扫描件)报送省科技厅(请于7月31日前完成)。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扩权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对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把关,推荐技术创新水平高、科技服务能力强、科研基础条件好的单位申报项目。
(二)请各承担单位在申报时认真填写申报资料,科学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指标。项目实施截止日期统一填写为2025年12月。
(三)各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如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列入失信者名单,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人)的项目申报,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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