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整理如下,包含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别、申报条件、奖励补贴,需要申报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企业有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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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根据《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优化方案》设立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是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立足加强学科建设,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人员围绕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导向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推进自由探索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研发创新,服务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拨款。推动构建多元化投入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资(捐资)支持武汉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创局)是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基金项目主要包括:特区计划、探索计划(晨光计划)、聚力计划等类型。市科创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类型或设立其他专项基金项目,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标准和立项数量根据年度预算并结合当年申报评审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特区计划主要选择我市部分重点高校院所开展“基础研究特区”试点,校地共同出资,对优势学科、重点团队“双锁定”,给予3-5年持续稳定支持,培育一批高水平科研人才团队。鼓励人才团队瞄准科技前沿与原始创新,开展战略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
(二)探索计划(晨光计划)主要支持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将自由探索与地方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数字经济、量子信息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中的科学问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前沿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聚力计划是市科创局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出资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主要支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克行业技术难题与解决企业实际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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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区计划
第六条 特区计划支持对象:
(一)在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高水平科研机构。
(二)入选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且建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属、市属高校。
第七条 特区计划分批次开展试点,由市科创局研究提出试点单位建议名单,经集体决策、公示后,确定试点单位。每年给予试点单位500万元-1000万元的稳定支持,试点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给予配套。
第八条 在每个试点期内,试点单位可以择优遴选3-5个优势学科及其重点团队给予稳定、持续支持。试点单位应编制特区计划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包括优势学科名称及重点团队、基础条件、建设目标、主要任务、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报市科创局备案。备案的学科及团队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市科创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试点单位围绕建设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项目遴选机制,自主提出、确定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在职科技人员),单个项目支持额度由试点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100万元,可在试点期内连续支持。
第十条 试点单位每年向市科创局提交特区计划支持学科研究项目清单及项目申报书。市科创局对试点单位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经集体决策、公示后,下达立项计划。简化特区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将项目申报书直接作为项目立项后的任务书。
第四章 探索计划(晨光计划)
第十一条探索计划(晨光计划)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武汉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特区计划已支持的学科不重复支持)、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备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支出与技术合同成交额登记,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二)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原则上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应具备承担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且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探索计划(晨光计划)采取推荐申报、评审立项的形式实施。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为10万元。根据工作需要,市科创局可以调整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科创局根据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最近一个年度R&D支出等情况,结合创新平台建设,综合确定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项目推荐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有在研未结题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同一申请人仅限资助一次。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负责对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基本科研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推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科创局。
第十六条 市科创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评审,经集体决策、公示后,下达立项文件。简化项目立项管理,项目申报书直接作为项目立项后的任务书。
第五章 聚力计划
第十七条 聚力计划联合单位申报对象:
(一)在武汉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建有研发平台,具有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活动的科技人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创新主体。
第十八条 市科创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确定聚力计划联合单位,并共同提出、发布年度聚力计划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公开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市科创局根据联合单位投入经费,原则上按不低于1:3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联合基金项目单个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可根据联合单位要求或科研攻关的实际需要,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出资规模、出资比例、项目类型、资助范围、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资金管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汉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具备承担联合基金项目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申请人应为项目申请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创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会同联合单位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科创局会同联合单位根据联合基金项目资金规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其中联合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创新主体的,联合单位及其附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数量和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总数量和总经费的40%;联合单位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则不受限制。经市科创局集体决策、公示后,由市科创局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为项目负责人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充足的研究时间等支撑保障条件。每年4月底前,项目承担单位编写本单位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报市科创局备案。年度执行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已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变更与终止情况、结题验收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内容。市科创局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负责人变更、项目延期、终止等重大事项,按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区计划、探索计划(晨光计划)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考核指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科创局备案,市科创局根据需要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聚力计划项目执行到期后,市科创局会同联合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研究成果原则上要形成专利或产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应及时向市科创局报告。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将研究成果优先在汉转化。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武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Wuhan)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应符合武汉市科技研发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特区计划、探索计划(晨光计划)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聚力计划项目在任务书签订后,项目经费原则上由联合单位、市科创局分别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基金项目应按要求纳入R&D费用统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制订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并报市科创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赋予特区计划试点单位充分科研自主权,支持自由选题、自行组织,在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上给予充分改革探索空间。市科创局每3年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出现有关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违规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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