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恩施州企业扩规、进规、入统、技改、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补贴政策!

钱洁 / 2024-08-16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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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企业奖励扩规、进规、入统、技改、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展会补贴等政策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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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规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享受奖励对象:(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5亿、10亿元且财政贡献呈增长的工业企业;(三)连续三年及以上(2019年为起始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财政贡献均保持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 3.补贴标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万元、5万元、10万 元、30万 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增幅达 15%(含)以上且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增幅达10%(含)以上且对财政贡 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亿元、增幅达 10%(含)以上且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 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30万 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连续三年及以上 (2019年为起始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和财政贡献均保持正增长的 “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万元。

1.组织认定。第(一)统计局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第(二)、(三)统计局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名单,税务局根据统计局名单查询企业纳税情况并筛选出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一票否决”审核意见,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进规、入统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2.享受奖励对象:当年“进规”“入统”工业企业;

3.补贴标准: 当年 “进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2万 元;1.组织认定。统计局提供当年“进规”企业名单、科经局审核并提供“入统”企业名单; 2.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审核,征求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细分领域 “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2.享受奖励对象:被认定为“隐形冠军”企业;

3.补贴标准:培育工业细分领域 “隐形冠军”企业,对 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省级 “隐形冠军” 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 15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组织认定。以州经信局反馈名单为准; 2.审核公示。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审核,征求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技改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奖励补助用于支持鼓励发展类工业企业(根据州委、州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4+N”产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四五”优先发展的骨干产业)技术改造和因环保等原因迁建的工业项目,其中入园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或化工企业搬迁项目,优先纳入技改奖励补助范围。          3.补贴标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设备达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分别按照投资额的5%和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1.组织认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要求申报,市科经局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办、处)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补贴金额,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或无法认定的以第三方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认定为准。 2.审核公示。验收合格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企业转型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第十三条。

2.适用范围:因环保、去产能等因素关停,现已成功实现转型且“进规”的企业。 3.补贴标准:除享受技改及“进规”奖励外,另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1.组织认定。统计局提供当年“进规”企业名单,恩施州环境保护局恩施市分局、市发改局根据统计局提供的进规企业名单筛选并确定因环保、去产能关停的企业名单;

2.审核公示。市科经局党组会对筛选出来的企业研究审核,征求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稳岗就业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第十三条。

2.适用范围:年稳岗就业 50人次及以上的“ 规上”工业企业。 3.补贴标准:年稳岗就业 50人次 (含 )至100人次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 500元 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对年稳岗就业 100人次 (含 )以 上的 “ 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 8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组织认定。人社局提供符合条件企业及稳岗人数清单; 2.审核公示。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审核,征求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规[2021]3号)

1.组织竞选。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州经信部门推荐,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对申报项目按竞争性分配原则进行综合评估选定,并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年度、分批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并公示。                                               2.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                     

3.补贴标准:对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                     

3.补贴标准:新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0.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补贴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众创空间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               

3.补贴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星创天地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               

3.补贴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新认定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创新中心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3.补贴标准: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500万元(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250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补贴标准: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5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新认定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25万元,新认定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给予1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湖北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湖北实验室、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3.补贴标准:新认定的湖北实验室、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50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3.补贴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2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州内转化,技术实际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技术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奖励技术实际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给予1万元补助;技术实际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给予2.5万元补助,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3.补贴标准: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通过5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2.5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湖北省校企研发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奖补

1.政策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6号);                    2.享受奖励对象: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研发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                                     

3.补贴标准: 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研发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补(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州科技局认定奖补对象及标准,州、县两级财政各奖励10万元,市科经局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本级)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施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奖励标准: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执行该项奖励后,州级奖补不再兑现配套资金)。由省科技厅认定奖补对象,市科经济局负责组织实施

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本级)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施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奖励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80万元、40万元(执行该项奖励后,州级奖补不再兑现配套资金)。由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奖补对象,市科经济局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技术中心奖补(本级)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施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3.奖励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30万元(执行该项奖励后,州级奖补不再兑现配套资金)。由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奖补对象,市科经济局负责组织实施

支持商贸企业进限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大型专业市场)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万元。

1.组织认定。统计部门认定的新进限企业。 2.审核公示。新进限企业名单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决”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条件的新进限企业名单函告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支持个体户进限奖励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振重点消费促进消费增长工作的通知》恩市政办发〔2021〕28号

2.奖励对象:达到标准进限的大个体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

1.组织认定。统计部门认定的新进限大个体。 2.审核公示。新进限大个体名单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决”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条件的新进限大个体名单函告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批发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 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 3.奖励标准:批发企业对超过上一年销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零售企业对超过上一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住餐企业对超过上一年营业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以上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组织认定。税务部门认定限上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统计年报出来后根据奖励标准核算奖励金额; 2.审核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决”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名单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补贴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奖励对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的企业

3.奖励标准:每参加一次境外、境内州外展会,分别一次性补贴2万元、0.2万元。

1.组织认定。由市科经局通知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的企业,并提供相关参展凭证; 2.审核公示。参展企业名单及参展次数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决”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名单函告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自营出口企业开口破零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对实现出口零突破的新开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含)以上1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0万美元(含)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2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1.组织认定。在州级商务部门调取海关总署的外贸出口数据,经州商务局盖章认定后作为企业兑现的初始依据。由外贸股负责对外贸出口数据进行初审,对照《措施》制定《企业出口补贴及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上报领导班子会研究。 2.审核公示。有出口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自营出口企业出口补贴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1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人民币0.1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每参加一次境外、境内州外展会,分别一次性补贴2万元、0.2万元

1.组织认定,由企业提供参加展会图片资料。由外贸股负责对展会资料进行初审,对照《措施》制定《企业出口补贴及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上报领导班子会研究。2.审核公示。有出口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基地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对出口基地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和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组织认定。由企业提供出口基地备案证,由外贸股负责对相关资料初审。对照《措施》制定《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上报领导班子会研究。2.审核公示。有出口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组织认定。由企业提供投保保单和交款凭证,由外贸股负责对相关资料初审。对照《措施》制定《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上报领导班子会研究。 2.审核公示。有出口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外贸企业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

1.政策依据:《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恩市政发[2020]34号)

2.享受奖励对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3.补贴标准: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当年本地产品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组织认定。由企业提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应的材料和州级商务部门调取海关总署的外贸出口数据。由外贸股负责对相关资料初审。对照《措施》制定《奖励明细表》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上报领导班子会研究。2.审核公示。有出口的企业,经市科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经相关部门“一票否”审核后,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拨付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经局将符合补助条件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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