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品认定材料、申报条件、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武汉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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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市,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规范“武汉名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做响“武汉制造”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名品”是依据本办法认定并给予标识的产品(服务),代表武汉制造业和服务业先进性的区域品牌。
第三条 “武汉名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梯次培育、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社会认可、部门监督的程序,建立“武汉名品”认定模式。
第四条 “武汉名品”认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武汉名品”由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市委)组织认定,其日常工作由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承担,市强市办设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市强市委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武汉名品”认定活动,研究决定“武汉名品”认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武汉名品”认定通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定“武汉名品”认定名单。
第七条 市强市办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名品”认定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武汉名品”认定通则、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
(二)建立市质量专家库,组建“武汉名品”认定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诚信守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组织“武汉名品”认定工作,向市强市委提交“武汉名品”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公示结果,提请市强市委审定“武汉名品”认定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方法和管理技术及其应用成果。
第八条 各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强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区、本行业内“武汉名品”的培育、发动、初审推荐和宣传推广工作。区强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根据本区实际和本行业特点组织建立各区、各行业“武汉名品”培育库。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被认定为“武汉名品”的产品(服务)及提供产品(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质卓越,即质量处于武汉区域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标准的关键指标经比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类产品(服务)中达到领先水平。
(二)自主创新,即建立自主创新机制,并提供资源保障;建立持续研发投入机制,近三年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增长;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研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管理先进,即采用先进管理模式,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四)社会责任,即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环保、职业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四章 培育发展
第十条 市强市办协调建立“1+N”共建共享培育模式,其中,“1”为市强市办;“N”为区强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强市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武汉实际发布年度“武汉名品”认定指导性目录。
第十二条 区强区办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武汉名品”认定指导性目录,对照入库条件,建立各区、各行业“武汉名品”培育库,报市强市办。市强市办对入库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分类别建立全市的“武汉名品”培育库。
第十三条 “武汉名品”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申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申报单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的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服务的经营场所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
(三)产品(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报服务类的可适当放宽);
(四)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在“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先进、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的认定条件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第十四条 市强市办依据“武汉名品”培育库中申报单位的产品规模、市场占有率、知名度等指标建立培育梯队,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地精准跟踪培育。
第十五条 市强市办在质量品牌培训、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品牌相关标准制修订、质量品牌人才培育、品牌宣传等方面对已纳入培育梯队的申报单位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已纳入培育梯队的申报单位制定品牌战略,提升品牌形象;确定关键绩效指标,定期监测关键绩效指标水平;采取多种质量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及其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积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提升品牌价值;参与各级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提升质量品牌意识。
第十七条 市强市办对“武汉名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武汉名品”培育库数据年度报送机制,区强区办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入库条件,每年更新报送“武汉名品”培育库数据。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市强市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定期开展“武汉名品”认定工作。认定以《“武汉名品”认定通则》为依据,《“武汉名品”认定通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武汉名品”认定主要包括组织申报、资料整理核实、专家评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众投票、提出拟认定名单、审定及公示、制发通报、颁发证牌和证书等程序。
第二十条 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市强市办申报通知要求自愿如实申报,并向所在区的区强区办、所隶属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业协会提交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区强区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协会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强市办提交申报汇总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料整理核实。市强市办将申报材料整理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依法纳税及环保情况进行核实,研究形成“武汉名品”申报有效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强市办从市质量专家库中挑选若干专家,组建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各评审组须由3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按照《“武汉名品”认定通则》对“武汉名品”申报有效名单中的产品(服务)进行评审并打分。
第二十三条 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强市办综合申报领域、行业特点、专家评审得分排名等因素,研究确定“武汉名品”投票名单,同时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武汉名品”投票名单中涉及的本行业的产品(服务)进行排名。
第二十四条 公众投票。市强市办将“武汉名品”投票名单在市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同时组织开展社会公众网络投票。
第二十五条 提出拟认定名单。市强市办综合专家评审得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排名、公众投票结果,提出“武汉名品”拟认定名单。
同等条件下,“武汉名品”原则上优先从“武汉名品”培育库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审定及公示。市强市办将“武汉名品”拟认定名单征求市强市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市强市委审定;将审定后的拟认定名单在媒体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制发通报、颁发证牌和证书。以市强市委名义制发“武汉名品”认定名单的通报,对获得“武汉名品”的单位颁发证牌和证书(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强市办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其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市强市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佐证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异议人和申报者的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市强市办根据核查结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并告知异议人:
(一)异议成立的,取消申报者资格,并通报给出具推荐意见的单位;
(二)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对申报者的认定结果。
第六章 标志、证牌、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武汉名品”标志是武汉市高端质量品牌标志。“武汉名品”形象标识已依法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享有“武汉名品” 形象标识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武汉名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如下:
“武汉名品”标志使用者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标志图形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变更为黑色。
第三十二条 “武汉名品”标志使用范围仅限于获得认定的产品(服务)。获证单位经向市强市办申请获批后,可免费使用“武汉名品”标志,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武汉名品”标志的使用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武汉名品”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武汉名品”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武汉名品”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武汉名品”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三十四条 “武汉名品”认定证牌、证书由市强市办统一印制。“武汉名品”证牌、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武汉名品”证牌、证书持有人的注册名称;
(二)获得“武汉名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名称;
(三)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武汉名品”证牌、证书有效期为3年,过期需重新申请认定。“武汉名品”获证单位在证牌、证书有效期内,可在产品(服务)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武汉名品”证牌、证书;可在投标、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武汉名品”证牌、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武汉名品”的监督实施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武汉名品”的监督指导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武汉名品”纳入A类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获证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服务)质量情况、“武汉名品”标志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检查、抽查情况及时报市强市办。
第三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在网络投票阶段,采取不合法手段进行刷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武汉名品”标志,禁止利用“武汉名品”标志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等行为。
第四十条 “武汉名品”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或者“武汉名品”称号被撤销的,原获证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武汉名品”认定证牌、证书、标志。
第四十一条 “武汉名品”获证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提供)“武汉名品”产品(服务),在其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必须和申报材料填写的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正确使用“武汉名品”标志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改正,并报市强市办备案。伪造、冒用“武汉名品”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武汉名品”获证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强市办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抽查等情况。获证单位变更注册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强市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获证单位自获证之日起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强市办核实,并报市强市委同意后撤销其称号,追回证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取消其相关政策激励:
(一)产品(服务)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质量有问题的;
(二)获证单位未按本办法正确使用“武汉名品”标志,且拒绝整改的;
(三)获证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获证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经核实获证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武汉名品”称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出现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等情形的,3年内不接受其再次申报。
第四十五条 参与“武汉名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强市办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组织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将“武汉名品”纳入全市工业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属于创新产品的,由采购单位落实政府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四十八条 “中国精品”“湖北精品”原则上从“武汉名品”中推荐;同等条件下,市强市办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获证单位申报中国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武汉市市长质量奖。
第四十九条 充分发挥多主体作用,在重大节庆、重要展示展览等活动中提供集中展示平台。以市级政府名义主办或组织的品牌推广活动,优先保障“武汉名品”参展名额,相关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比例的展位费优惠。
第五十条 “武汉名品”获证单位应在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带动行业持续发展升级;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十一条 行业组织要发挥行业内获证单位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武汉名品”优选中心,打造“武汉名品”专业直播电商平台。鼓励和推动在武商、中百等大型商超、宾馆设立“武汉名品”展示专柜。
第五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整合报纸、网络、电视公益广告、长江两岸灯光秀等资源,宣传“武汉名品”,扩大“武汉名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倡导和鼓励消费者使用“武汉名品”,营造全社会关注、认同、支持“武汉名品”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对被认定为“武汉名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中国精品”、“湖北精品”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武汉名品”获证单位给予相关激励。
第五十四条 各区要统筹推进“武汉名品”的培育和认定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武汉名品”奖励资金和培育、认定、宣传、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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